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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限公司与金向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温州市金万年贸易有*、李*、李*、汤祎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金万年贸易有*、李*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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