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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限公司与重庆宗**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宗*有限公司(下简称宗*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下简称泰*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07年6月13日裁定中止诉讼。2008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侵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宗*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6125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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