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市**有限公司与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金*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08年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计526.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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