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为与被告金华市金*得工艺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