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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永康市呈泰门业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永康市呈泰门业厂、徐*为与被告吕*、被告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康市呈泰门业厂、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康市呈泰门业厂、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原告永康市呈泰门业厂、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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