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鞍**有限公司与黄**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黄**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简称马钢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向最**法院申请再审。最**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4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黄**,被申请人马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安徽省**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1月30日,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2004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133281.3。2006年12月,黄**交纳了专利年费。根据“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文件的记载,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其特征是先用废冷轧薄板或铁屑把氯化亚铁溶液中的余酸消除,然后加氨水调整氯化亚铁溶液中的PH值至4-6,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铝离子生成氢氧化铝沉淀,并和已生成的Fe(OH)2沉淀一起析出,过滤分离沉淀物,滤液经喷射焙烧,制得高纯度氧化铁红粉产品。

2001年12月16日,马钢公司就其技改冷连轧酸洗线薄板项目与日本**公司订立第01ZK/45509JP号合同,合同在有关内容载明“卖方指日本**公司,安**公司是酸再生工程的分包商。合同最终用户指中国安**份有限公司”等。

马钢公司在诉讼中称,其通过第01ZK/45509JP号合同引进的冷轧薄板酸洗生产线技术即获得我国专利权的“盐酸二氯化铁溶液的纯化方法”发明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是安德列**有限公司,并提供了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该权利要求书载明:1、通过盐酸和废铁接触进行中和,将生成的氢氧化铁沉淀后分离而除去硅酸来纯化含二氯化铁作为主要溶质的盐酸水溶液的方法,所述生成的氢氧化铁吸附大部分硅酸,其中原液中还含有的游离盐酸用废铁中和,并且通过添加氨使铁主要以二价氢氧化铁的形式沉淀,其特征在于:构成氢氧化亚铁淤浆主要部分的沉淀物被浓缩,并且来自浓缩步骤的沉淀物的一部分返回沉淀容器中,由此从浓缩器返回的与排掉的重量比在20:1至1:1,且沉淀进行至少60分钟的保留时间。2、如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浓缩器返回的与排掉的重量比为10:1。3、如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浓缩掉的浓缩氢氧化亚铁淤浆在一台压滤器中过滤。4、如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最大为90分钟的停留时间进行沉淀。5、如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最大为90分钟的停留时间进行沉淀。

马钢公司在诉讼中陈述,其冷轧薄板酸洗生产线使用的酸再生工艺中的除硅技术的具体内容记载在《马钢公司冷轧薄板厂酸洗轧机联合机组技术规格书》中,该材料首页注明:合同号01ZK/45509JP,《马钢公司冷轧薄板厂酸洗轧机联合机组技术规格书》(安**再生部分),三**立公司。在该材料内容的第一页生产工艺的总体说明部分载明:废酸纯化工艺,从酸洗线来的废酸溶液收集在储酸罐中。储酸罐的能力允许酸再生设备独立运行。借助于输送泵,未处理的废酸连续地从废酸储罐泵送到脱酸溶解槽。废酸从溶解槽底部进入,随着上升,废酸中铁浓度逐渐增加。铁可以是轧钢厂普通铁屑,用电磁吊装入溶解槽。在溶解槽中,未处理废酸中残留的游离盐酸和铁反应。溶解槽的溢流靠重力导入工艺槽。在工艺槽中,为了把PH值提高到大约4.0-4.5,氨水加入到酸性溶液中,加入的量与流入溶解槽的废酸量成恒定关系。同时通过氧化,生成FeC13并转化为Fe(OH)3,这些颗粒凝聚废酸中含的Si02颗粒。在后续的沉淀槽中,这些颗粒靠加入一些絮凝剂沉淀。从沉淀槽的底部,泥浆被泵入压滤机。滤液和沉淀槽的溢流一起送入储罐区的净化废酸储罐。鲁斯纳喷雾焙烧工艺:废酸从处理过的废酸储罐泵入酸过滤器,在过滤器中来自酸洗线的固体颗粒和未溶残渣被滤除,过滤后的酸从预浓缩塔底部送入,通过一只汽动阀自动控制预浓缩塔底部液位。在预浓缩塔间,恒定流量的液体经过循环泵循环。由于喷入焙烧炉内的液体恒量,输入到预浓缩塔的废酸量同样恒定。预浓缩过的酸用控制流量的焙烧炉加料泵泵入喷嘴,在焙烧炉的高温部分进行化学反应分解,固体氧化铁颗粒以粉末形式落入焙烧炉锥体底部,通过与外部大气隔离的旋转阀排到炉外。

1999年8月出版的《攀钢技术》(第22卷第四期)登载署名何**、罗**、何**的文章《从酸洗废液中回收高纯氧化铁粉》,该文章分为:引言、冷轧酸洗废液、Fe203粉行业标准及攀钢冷轧厂Fe203粉质量现状、酸洗废液制取高纯Fe203粉的技术现状、攀钢冷轧厂Fe203粉提纯工艺探索等五个部分,其中第二部分写到:Ruthner酸再生装置采用喷雾焙烧工艺原理,把酸洗废液进行热分解,在焙烧炉中高温条件直接进行气、固、液三相反应,使废酸液转化为成游离盐酸和Fe203粉。再生的盐酸送回酸洗槽循环利用,副产品Fe203粉则是较好的铁氧体材料。第四部分写到:Fe203粉的纯度直接影响铁氧体的性能,所以必须对Fe203进行提纯处理。近年来此项技术倍受人们关注,但有实用价值的文献报道很少。据提纯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酸洗为对象的提纯和以Fe203粉为对象的提纯。酸洗中的硅是以单硅酸、硅酸聚合物、硅酸胶体等形态存在,根据共存离子显示出复杂行为,可以说除硅技术都是着眼于这些Si的形态和特点开发的。日本柄尺忠义采用的使酸液升温浓缩,通入含氧废气以将硅铝离子氧化成Si02和A1203,然后过滤焙烧的方法。住友**公司采用的用硅胶和硅泥等作为吸附材料吸附硅酸胶体的方法。近腾秀信采用的加入高分子凝结剂的方法;津**用氨水或铁调节废液PH值中和游离酸,与铝或铁的氢氧化物(吸附剂)一起沉淀过滤除去Si02和A1203等杂质的方法;长**用锰、锌等物质调节PH大于4之后,加入铝或铁的氯化物、硫酸盐等溶解,并分离沉淀物的方法。国内宝钢(Ruthner除杂装置)采用废液通入空气生成三价铁将Si02包覆,然后加入絮凝剂,沉降分离以除Si02。第五部分写到:通过有关文献调研和国内实地考察,结合攀钢冷轧厂实际生产情况,选择以焙烧前溶液为实际生产对象,采用:酸性液→除杂处理→过滤→雾化→焙烧→Fe203,即首先在酸液中加入含铁的物质,消耗游离酸,调整PH值,使酸洗液中杂质脱溶析出,然后再加入吸附剂吸附沉淀,最后进行过滤焙烧以获得高纯氧化铁粉。

2005年8月,黄**在上海市第一**团有限公司提出侵犯专利权之诉,认为其是“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宝钢**公司投产的1420毫米等三条冷轧带钢酸洗轧机生产线中的除硅技术使用了其专利技术,侵犯了其专利权,特诉请法院判令宝钢**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专利使用费1000元。上海**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是“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权利人。宝钢**公司在1997年2月、2001年1月和2002年5月引进三条冷轧带钢酸洗轧机生产线,该三套设备均采用鲁**(WAPUR)除硅技术。上海**人民法院认为,黄**的“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主张宝钢**公司侵权除了有合法有效的专利外,还应对宝钢**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被指控者实施专利行为的证据。黄**以被控生产线的除硅技术中PH值调整在4.2-4.5为由,认定宝钢**公司采用的除硅技术主要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证据不足,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黄**的诉讼请求。黄**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上海**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其认为判断被控侵权方法是否构成对涉案方法专利权的侵犯,要比对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方法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涉案方法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指控才能成立。涉案方法专利的技术特征可分解为:(1)先用废冷轧薄板或铁屑把氯化亚铁溶液中的余酸消除,(2)然后加氨水调整氯化亚铁溶液中的PH值至4-6,(3)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铝离子生成氢氧化铝沉淀,(4)并和已生成的Fe(OH)2沉淀一起析出,(5)过滤分离沉淀物,(6)滤液经喷射焙烧,制得高纯度氧化铁红粉产品。即使如黄**所主张,被控侵权方法中PH值是控制在4-6,但“控制PH值在4-6”只是被控侵权方法中一项技术特征,上诉人仅证明该项技术特征相同,而没有证明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覆盖了涉案方法专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上海**民法院同时认为,即使被控侵权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是安**专利技术,黄**仍对其侵权指控负有举证责任。但黄**的举证不足以证明侵权指控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外人**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针对黄**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引起的无效审查程序中,黄**曾书面答辩:《攀钢技术》登载的《从酸洗废液中回收高纯氧化铁粉》一文中陈述的方法均属于物理方法,而专利方法是用化学反应原理达到去除硅的目的,且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未见有先例,同时上述物理方法和本专利的化学方法都用氨水调整PH值,但两者产生的结果却不一样。前者认为,调整PH值产生氢氧化铁仅仅吸附了溶液中的二氧化硅、硅的胶体,硅酸则要增添絮凝剂来吸附,而专利权人认为,当溶液PH值调整到4-6时,硅铝离子已和铁离子反应生成沉淀,和二氧化硅、硅的胶体一同被氢氧化铁包覆沉淀下来。

2007年4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作出第96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在案由部分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作了引述,在决定理由部分的第4节将1999年第22卷第四期《攀钢技术》登载的文章《从酸洗废液中回收高纯氧化铁粉》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对比文件4,并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创造性论述如下:对比文件4涉及从酸洗废液中回收高纯氧化铁粉时除硅、铝等难溶物质的多种方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所介绍的多种技术方案均没有公开当PH值为4-6时硅以硅酸铁的形式与氢氧化亚铁一同沉淀,然后可以直接过滤分离喷射焙烧滤液并得到氧化铁的任何启示,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也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根据黄**的申请,合肥市**马钢公司酸再生车间进行调查,确认该车间内有添加絮凝剂、加氧气的装置。

黄**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认可其专利技术特征应归纳为六个步骤:(1)先用废冷轧薄板或铁屑把氯化亚铁溶液中的余酸消除,(2)然后加氨水调整氯化亚铁溶液中的PH值至4-6,(3)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铝离子生成氢氧化铝沉淀,(4)并和已生成的Fe(OH)2沉淀一起析出,(5)过滤分离沉淀物,(6)滤液经喷射焙烧,制得高纯度氧化铁红粉产品。其在开庭审理时提出上述3、4两个步骤应该为第2个步骤所包括,即技术特征应分为除上述3、4两个步骤之外的4个步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黄**以其享有“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为由,指控马钢公司冷轧薄板生产线酸再生工艺的除硅技术使用其专利方法,构成侵权。而马钢公司认为其使用的除硅技术是从安**公司受让的专利技术,同时其除硅技术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同,不构成侵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该院将本案的争点归纳为如下四点:1、涉案专利“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如何归纳;2、马钢公司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记载在《技术规格书》中的除硅技术方法应如何描述;3、马钢公司使用的除硅技术工艺与专利号为ZL94119075.7“盐酸二氯化铁溶液的纯化方法”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4、马钢公司使用的除硅技术工艺是否覆盖了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或是否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等同。

关于争点一:一审法院认为,2004年10月2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黄**获得专利号为ZL00133281.3的“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权,其依法交纳年费,该专利现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如果该专利经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其保护范围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内容予以确定。涉案专利经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因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仍以该专利文件中记载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该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法对侵权判断方法的规定,需将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进行判断比对,如果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虽没有完全覆盖,但能够对两者的技术特征作等同认定,则黄**的侵权指控成立,反之亦然。涉案发明专利的主题为:“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权利要求仅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该权利项下的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由于权利要求书对技术特征采用平铺叙述的方式予以记载,为便于将该特征与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应根据其技术方法的逻辑顺序和权利人对该技术创造性的描述,将该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予以分解。对此,上海**民法院在审理黄**与上海**团公司侵犯专利权的上诉案件中,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分解为:(1)先用废冷轧薄板或铁屑把氯化亚铁溶液中的余酸消除,(2)然后加氨水调整氯化亚铁溶液中的PH值至4-6,(3)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铝离子生成氢氧化铝沉淀,(4)并和已生成的Fe(OH)2沉淀一起析出,(5)过滤分离沉淀物,(6)滤液经喷射焙烧,制得高纯度氧化铁红粉产品。针对上海**民法院就该专利技术特征分解的结果,马钢公司予以认可,黄**在本案诉讼的开始阶段亦予以认可。但在本案开庭审理中,黄**坚持其专利的技术特征应分解为四个步骤,即:(1)先用废冷轧薄板或铁屑把氯化亚铁溶液中的余酸消除,(2)然后加氨水调整氯化亚铁溶液中的PH值至4-6,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铝离子生成氢氧化铝沉淀,并和已生成的Fe(OH)2沉淀一起析出,(3)过滤分离沉淀物,(4)滤液经喷射焙烧,制得高纯度氧化铁红粉产品。其理由是:上海**民法院分解的六个步骤中,第3、4两个步骤是第2个步骤即“加氨水调整PH值到4-6”的必然结果,或者说与第2个步骤是一个步骤。

黄**的观点是否正确?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6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有关上述第3、4两个步骤的陈述,可作为决定上述第3、4两个步骤在本专利技术特征中地位的重要依据,该决定书在决定理由部分的第4节将《攀钢技术》中的《从酸洗废液中回收高纯氧化铁粉》一文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对比文件4,并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创造性论述认为:对比文件4涉及从酸洗废液中回收高纯氧化铁粉时除硅、铝等难溶物质的多种方法,对比文件4所介绍的多种技术方案均没有公开当PH值为4-6时硅以硅酸铁的形式与氢氧化亚铁一同沉淀,然后可以直接过滤分离喷射焙烧滤液并得到氧化铁的任何启示,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也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当PH值为4-6时,硅以硅酸铁的形式与氢氧化亚铁一同沉淀”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法中重要的步骤。反之,如果不是专利权利要求中公开了该技术方法,涉案专利可能失去创造性。况且,黄**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不能为了获得专利的授权或维持专利有效,强调“硅以硅酸铁的形式与氢氧化亚铁一同沉淀”的特征,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又要求该将特征隐去。因此该步骤应该作为该专利技术特征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不应该被第2个步骤所包括或吸收。其次,黄**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认可涉案专利应分解为六个步骤,在开庭审理时突然改变观点,势必影响马钢公司对侵权指控的答辩、抗辩和举证,违反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最后,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分解为六个步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其依法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应归纳为上述六个步骤。

关于第二个争点:马钢公司在酸再生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技术方案用平铺记叙的方式记载在《技术规格书》中,为便于将其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有必要将其技术方案进行归纳。黄**对马钢公司在《技术规格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认可分为六个步骤:1、铁可以是轧钢厂普通铁屑,用电磁吊装入溶解槽。在溶解槽中,未处理废酸中残留的游离盐酸和铁反应。2、为了把PH值提高到大约4.0-4.5,氨水加入到酸性溶液中,加入的量与流入溶解槽的废酸量成恒定关系。3、通过氧化,生成FeCl3并转化为Fe(OH)3。4、这些颗粒凝聚废酸中含的Si02颗粒。在后续的沉淀槽中,这些颗粒靠加入一些絮凝剂沉淀。5、从沉淀槽的底部,泥浆被泵入压滤机。滤液和沉淀槽的溢流一起送入储罐区的净化废酸储罐。6、焙烧工艺:在焙烧炉的高温部分进行化学反应分解,固体氧化铁颗粒以粉末形式落入焙烧炉锥体底部,通过与外部大气隔离的旋转阀排到炉外。马钢公司对此种归纳结果也表示同意,该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三个争点:本案中,马钢公司抗辩侵权指控的第一个理由是其使用的技术是通过商务合同受让专利权人为安德列**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盐酸二氯化铁溶液的纯化方法”(专利号为ZL94119075.7),同时马钢公司在庭审中又陈述其具体使用的技术方案记载在《技术规格书》中。由于发明专利“盐酸二氯化铁溶液的纯化方法”是专利权人于1994年12月20日申请,并于1998年5月27日获得授权,相对于黄**专利而言显属在先专利,如果马钢公司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与“盐酸二氯化铁溶液的纯化方法”相同或等同,其抗辩理由即成立。那么马钢公司《技术规格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盐酸二氯化铁溶液的纯化方法”是否相同或等同呢?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盐酸二氯化铁溶液的纯化方法”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为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其技术方案为:1、加废铁中和盐酸;2、加入氨水;3、使铁以二价氢氧化铁形式沉淀;4、浓缩氢氧化亚铁淤浆主要部分的沉淀物;5、浓缩沉淀物返回沉淀容器的部分与排掉的重量比为20:1至1:1;6、沉淀的时间为至少60分钟。上述特征和记载在《技术规格书》中的技术方案相比,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显而易见的差别为:《技术规格书》对第2个步骤明确记载为“加入氨水,调整PH值到4.0-4.5,而该专利仅记载为“加入氨水”;《技术规格书》没有记载沉淀物是否返回沉淀容器及其保留的比例,也末有记载沉淀所需的时间,但是却记载了过滤和焙烧的环节。相反,该专利却记载了沉淀物需返回沉淀容器及其保留的比例,也记载沉淀所需的时间,却没有记载过滤和焙烧的环节。因此可以认定《技术规格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没有覆盖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理由认定两者相等同。

关于第四个争点:《技术规格书》记载的第1、2、5、6四个步骤与涉案方法专利的第1、2、5、6四个步骤相同,双方对此也予认可。《技术规格书》记载技术方案中的第3、4两个步骤与涉案方法专利中第3、4两个步骤不同。针对该两个步骤不同的事实,黄**的观点是:涉案专利方法中的第3、4两个步骤是第2个步骤的必然结果,该两个步骤不应视为必要的技术特征,也就不存在相比并进而不同的问题;其还认为《技术规格书》中记载的第3、4两个步骤是画蛇添足和毫无意义的。马钢公司的观点是:该两点不同构成两种方法的根本不同。对于黄**的第一个观点,在论述第一个争点时已经阐述,故不再赘述。对于黄**的第二个观点,该院认为《技术规格书》记载的第3、4两个步骤是明确的,并且与马钢公司酸再生生产车间的设备相一致;同时,《攀钢技术》中《从废酸中回收高纯氧化铁粉》一文明确记载:国内宝钢采用废液通入空气生成三价铁将Si02包覆,然后加入絮凝剂沉降分离以除Si02。故没有任何理由认为马钢公司技术方案中的该两个步骤是毫无意义或者不科学的。另一方面黄**对自己的该观点既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没有从纯理论的角度加以论证,对于该观点不予支持。马钢公司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除硅方法未覆盖黄**的专利技术特征,黄**也没有指控马钢公司的两个技术步骤是对黄**专利对应技术步骤的等同替换。即黄**的侵权指控不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合民三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驳回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黄**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是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采用平铺直叙的方式书写,上海**民法院据此将涉案专利分解为6个必要技术特征。对此,其在原审第二次庭审中即提出异议:将第二个步骤产生的硅酸铁和沉淀也认定为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显失公正。故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只有4个。(三)硅在氯化亚铁废酸溶液中以一种单分子硅酸的形式存在,当废酸溶液PH值调至4-6时,可和铁离子反应生成硅酸铁沉淀。且由于废酸溶液中不存在Si02,马钢公司使用物理吸附的步骤显属多余。对此,马钢公司不予认可,并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目前尚未有结论。综上,马钢公司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除硅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实质相同,构成侵权。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马钢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钢公司答辩称:(一)黄**认为高纯度氧化铁粉是新产品,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也说明高纯度氧化铁粉不是新产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已认定涉案专利包含6个步骤,而黄**在原审中也认可其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除硅方法是物理吸附法,故其使用的除硅方法与涉案专利截然不同。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黄**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黄**新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系《安徽冶金》(2006年第3期)中署名裴**等人的《马钢氧化铁粉质量现状及与新标准的差距和相应对策》一文的复印件,证明二氧化硅含量小于0.01%的氧化铁粉是一种新产品。第二组证据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及马钢公司的意见陈**的复印件,证明马钢公司虽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作出决定。

针对上述证据,马钢公司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对于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第一组证据,虽然马钢公司认可其具有真实性,但由于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故不予采纳。关于第二组证据,由于马钢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能够实现其证明目的,故予以采纳。

本院经庭审,对原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009年5月29日,就涉案“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以及相关专业技术问题,本案二审合议庭向本院聘请的专家咨询员进行了咨询。

本院认为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二审合议庭归纳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专利是否是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也即本案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2、马钢公司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除硅方法是否落人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二审认为: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该条款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专利权人必须先行举证证明该方法专利所制造的产品是一种新产品。本案中,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产品高纯度氧化铁粉系一种新产品,而马钢公司提交的1999年8月出版的《攀钢技术》等证据则足以证明高纯度氧化铁粉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故涉案专利不是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本案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马钢公司已提交了《马钢公司冷轧薄板厂酸洗轧机联合机组技术规格书》,当中记载了其酸再生工艺中的除硅技术的具体内容,用以证明其使用的除硅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因此,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与否已丧失实际意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二审认为:涉案“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为黄**,案外人**有限公司虽针对该专利提出过宣告无效的申请,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仍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诉讼中,马钢公司针对该专利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作出决定。因黄**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且涉案专利权仍在保护期内,故黄**所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予保护。

涉案发明专利系“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该方法是由记载在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应遵循“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故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应为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据此,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公告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该专利权利要求仅为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系对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描述,该权利要求项下的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上述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则限定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应当包括与上述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判断马钢公司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除硅方法是否落人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关键要查明马钢公司使用的除硅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可分解为:A、先用废冷轧薄板或铁屑把氯化亚铁溶液中的余酸消除,B、然后加氨水调整氯化亚铁溶液中的PH值至4-6,C、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铝离子生成氢氧化铝沉淀,D、并和已生成的Fe(OH)2沉淀一起析出,E、过滤分离沉淀物,F、滤液经喷射焙烧,制得高纯度氧化铁红粉产品。对此,黄**虽有异议,认为涉案专利只可分解为A、B、E、F4个技术特征。但结合专利复审委在第96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对上述C、D技术特征重要性的描述,可以认定C、D技术特征系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应被忽略或者被技术特征B所吸收。故黄**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涉案专利应分解为A、B、C、D、E、F6个技术特征。

马钢公司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除硅方法的技术特征可分解为:a、铁可以是轧钢厂普通铁屑,用电磁吊装入溶解槽。在溶解槽中,未处理废酸中残留的游离盐酸和铁反应。b、为了把PH值提高到大约4.0-4.5,氨水加入到酸性溶液中,加入的量与流入溶解槽的废酸量成恒定关系。c、通过氧化,生成FeCl3并转化为Fe(OH)3。d、这些颗粒凝聚废酸中含的Si02颗粒。在后续的沉淀槽中,这些颗粒靠加入一些絮凝剂沉淀。e、从沉淀槽的底部,泥浆被泵入压滤机。滤液和沉淀槽的溢流一起送入储罐区的净化废酸储罐。f、焙烧工艺:在焙烧炉的高温部分进行化学反应分解,固体氧化铁颗粒以粉末形式落入焙烧炉锥体底部,通过与外部大气隔离的旋转阀排到炉外。对此,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

通过将马钢公司使用的除硅方法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逐一比对,可见:a与A、b与B、e与E、f与F技术特征均相同;但马钢公司的c、d技术特征表明其是通过氧化、加入絮凝剂的方式生成Fe(OH)3,吸附废酸中含的Si02颗粒一并沉淀析出;而专利方法的C、D技术特征则表明其无氧化、加入絮凝剂的步骤,其生成的是Fe(OH)2沉淀与硅酸铁沉淀、铝离子生成氢氧化铝沉淀一并析出,由此显见c与C、d与D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故马钢公司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除硅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二审中,黄**虽主张废酸溶液中不存在Si02成分,马钢公司使用物理吸附的步骤即c、d技术特征显属多余,但对此其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相反,马钢公司使用的方法的c、d技术特征,与原审法院根据黄**的申请实地调查的马钢公司酸再生生产车间的设备装置相吻合;且1999年8月出版的《攀钢技术》中登载的《从酸洗废液中回收高纯氧化铁粉》一文载明,酸洗中的硅是以单硅酸、硅酸聚合物、硅酸胶体等形态存在,根据共存离子显示出复杂行为,可以说除硅技术都是着眼于这些Si的形态和特点开发的……国内宝钢采用废液通入空气生成三价铁将Si02包覆,然后加入絮凝剂沉降分离以除Si02。故黄**的该项主张亦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马钢公司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除硅方法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申请再审人黄**诉称:原判认定专利制造的氧化铁粉不属新产品属认定事实不清,有证据、事实证明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权。被申请人马钢公司辩称:本案不是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案件,这一点在上海**民法院就黄**诉宝钢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已有明确认定;在黄**专利申请日之前,上海宝钢已经生产和销售了SiO2<0.01%的氧化铁粉产品;被申请人的除硅方法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专利。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出示证据,1、马鞍**有限公司与日**公司签订合同(0IZK/45509JP)英文版,2、马鞍**有限公司与日**公司签订合同(0IZK/45509JP)中文翻译版,证明奥地**兹公司是酸再生工程的分包商;3、马鞍**有限公司冷轧薄板厂酸洗轧机联合机组技术规格书,4、鲁**废酸净化工艺英文原文及中文翻译,证明被告侵犯了其本人的除硅技术特征,即控制PH为4.5;5、马*律师刘*2008年8月7日提交的证据目录。马*公司辩称:1999年就已经将PH限定在4到6,氧化是公知技术,马*从八几年开始到现在都在适用该技术,没有证据证明这项技术是不行的,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马*侵权。

被申请人马钢公司除出示原审已出示证据外,另出示一份新证据,2005年6月22日作者于**指导教师孙**鞍**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钢板酸洗废液制取高纯氧化铁的研究》以证明鲁**技术通过理论、试验、实践是可行的。申请再审人辩称,该研究工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未侵权。

本院再审对本院原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查明:2008年7月9日黄**向合肥**民法院提交《关于开展鉴定工作的建议书》请求法院指定检测设备比较完备的高等院校或研究质量鉴定机构对马钢公司c、d技术特征反映过程进行鉴定,并提出4点鉴定建议。2008年8月12日黄**的代理律师徐**向该院推荐江苏**咨询中心。2008年8月22日黄**向该院提交《指定鉴定机构申请书》请求该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08年9月12日黄**向该院提交《鉴定机构选择建议书》推荐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2008年10月13日该院本案承办人赶赴该鉴定中心进行调查,同日告之黄**该鉴定中心已接受本次鉴定申请,并向黄提供了该鉴定中心复印好的7份鉴定人员身份证明。2008年10月16日该院邀双方律师提供相关鉴定材料,双方就有分歧的3、4(即c与C,d与D)两点进行鉴定取得共识。2008年11月3日该院本案承办人实地调查了马钢公司酸再生机组的工艺流程。2008年11月8日黄**向该院提交《申请书》决定撤回鉴定申请,并放弃举证期限。

本院再审认为:涉案“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为黄**,该涉案专利权仍在保护期限内,故黄**发明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涉案专利制造的氧化铁粉是否属于新产品的问题。原判认定,本案中黄**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产品高纯度氧化铁粉系一种新产品,而马钢公司提交的1999年8月出版是《攀钢技术》等证据则足以证明高纯度氧化铁粉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故涉案专利不是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认定并无不妥。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权的问题。原判认定马钢公司使用的除硅方法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逐一比对,仅c与C、d与D技术特征不同。马钢公司的c、d技术特征表明其是通过氧化、加入絮凝剂的方式生成Fe(OH)3,吸附废酸中含的SiO2颗粒一并析出;而专利方法的C、D技术特征则表明其无氧化、加入絮凝剂的步骤,其生成的是Fe(OH)2沉淀与硅酸铁沉淀、铝离子生成氢氧化铝沉淀一并析出;马钢公司使用的c、d技术特征,与原一审法院根据黄**的申请实地调查的马钢公司酸再生生产车间的设备装置相吻合。1999年8月出版的《攀钢技术》中登载的《从酸洗废液中回收高纯氧化铁粉》一文载明,……国内宝钢采用废液通过空气生成三价铁将SiO2包覆,然后加入絮凝剂沉降分离以除SiO2。黄**在原审及本院再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马钢公司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除硅方法覆盖了其专利技术特征。故本案原判认定马钢公司c、d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C、D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并无不当。

综上,马钢公司在酸再生工艺中使用的除硅方法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维持本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