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寨县**工程公司与邱则有委托代理人:颜**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则有因与被上诉人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则有的委托代理人颜**、程**,被上诉人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11月22日,邱则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2003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9115648.X。该专利说明书记载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构件为单个封闭的空腔构件。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构件为多个开口式空腔构件组合后封闭两端开口形成的封闭空腔组合构件。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空腔硬质薄壁筒或空腔硬质薄壁盒,其截面形状为圆形、方形或其他异形。5、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的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至少两条互相平行。8、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管或盒壁为不溶于水的硬质材料,硬质材料为水泥纤维、有机无机复合材料、钢材、塑料或硬质纸。9、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项平行排列,或纵横交叉排列,或多向排列。10、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盒的几何中心点连接线形成网状。11、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可设置在空心板的上部或中部或下部或偏上部或偏下部位置。12、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定位构件为压顶钢筋、紧固铁丝和定位块。13、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该空心板应用于楼板、空腹桥梁、空心路面。

2003年12月31日,王**针对上述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于2005年3月7日作出第69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99115648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9的第一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13无效,在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9的第二、三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无效宣告请求人王**不服上述行政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王**又撤回起诉,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裁定准予其撤诉。

2006年1月18日,金寨县**工程公司与金**政局签订关于金**政局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4827平方米,合同价款为6450000元,施工期限为2006年1月25日至2006年11月5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交付施工单位《现浇砼(GRF)空心楼盖》柱节点详图一份,该图纸中载有《现浇砼(GRF)空心楼盖》设计说明:本设计中的空心楼板采用**设部推广的强*公司专利技术“现浇混凝土GRF空心楼盖”。现浇空心板圆管采用GRF薄壁管,管径为150mm,GRF薄壁管的布置方式见图中表示。本工程的现浇砼(GRF)空心楼盖必须在设计院及生产厂家指导下施工。

2006年3月15日,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安徽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产品供销合同,约定供方供给需方GRF150mm薄壁管6000米,每米单价15元(含运输费3元)。供方将安徽省建设厅建标[2004]167号《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GRF薄壁空心管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楼(屋)盖技术规程>的通知》等作为合同附件向需方提供。

2007年1月24日,邱则有申请安徽**公证处对金寨县财政局综合办公大楼建筑工程使用的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的管状芯模产品和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技术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时对金寨县财政局办公楼工地所堆放的水泥薄壁管拍摄照片一张、对施工单位概况公示拍摄照片一张、对在建楼板结构情况拍摄照片四张,安徽**公证处为此制作(2007)皖金民公证字007号公证书。从公证处拍摄的照片中可以看出,铺设在楼板中的是两端封实的直径为150毫米、长为1米多的薄壁管,薄壁管上下是布设为网状的钢筋,薄壁管均匀、两端对齐*平行地铺设在两层网状钢筋之间,通过细钢筋将薄壁管和上下的网状钢筋绑扎固定,平行摆放的薄壁管互相之间有一定的间隙,纵向摆放的薄壁管端头互相对齐,且端头之间有较大的间隙,该端头间间隙空间上下延长,将铺设在楼板上的薄壁管分割成若干个长方形块状布局。

德国**学工学博士HelmutAster于1970年发表的《四方形钢筋混凝土空心板试验、计算及测量》文章的文字内容是论述钢筋混凝土空心板的试验、运算和测量,其中附图能够说明,该文所述空心楼板结构是在一定空间或跨度内,在先行绑扎好的钢筋网上,平行规整地摆放很多根等长的管体,平行摆放的两两管体之间留有间隙,并形成若干组长方形块状管体布局,相邻两组块状管体之间的端头对齐,端头之间留有在同一直线上的空间,该空间与管体垂直,向两方延伸,在同一开间或跨度内,至少有两条,且互相平行。同时附图将管体端头之间的空间和管长方向的空间明确表示为肋。

1993年4月15日出版的《建筑技术开发》第20卷第二期中登载了署名钱英*、张**的文章《钢筋混凝土现浇大开间管*楼板的研究》,该文从管*楼板基本性能、管*形式的选择和性能试验、管*楼板结构性能、管*楼板施工工艺研究和技术经济性分析等五个部分对钢筋混凝土现浇大开间管*楼板进行研究分析,其在第一部分陈述:现浇管*楼板的特性是:跨度增大,有较佳的使用空间;无梁楼板可增加楼层净高;隔音效果好;隔热效果好;可大幅度减轻结构自重,节省混凝土和钢材用量。在第二部分陈述:确定采用现浇纸芯管楼板研究方案。所用纸芯是以100%草浆为原料的黄纸板以107胶滚压而成。在第三部分陈述:现浇空心楼板的强度、刚度具有足够的结构承载能力;在该部分所附的试件平面图载明:每个纸芯薄壁管试件整齐平行摆放,平行的试件与试件之间有一定的间隔。在第四部分陈述:为固定管*试件,可预先制定定位卡具,卡具既可预先点焊或绑扎在定位支架上,也可直接点焊在底铁上。为防止管*上浮,可采用压杠和大型钢架的方法解决上浮问题。该部分所附的管*平面布置图、标准开间图、管*铺设图、管*固定图和管*板混凝土振捣图等表明芯管的铺设方式和第三部分的附图相同,同时表明开间内铺设的单根管*长度为较长,开间内至少有两组平行摆放的管体试件,两两平行摆放的试件间留有空隙,两组试件的端头之间互相对齐,并且端头之间至少形成一条规则的通达两头的在同一直线上的端头空间,平行摆放的试件间的空间和相邻两组试件端头间的空间垂直相交。第五部分在技术性、经济性和施工工艺方面对钢筋混凝土现浇大开间管*楼板进行了说明等。

另,2004年7月1日,安徽省建设厅颁布安徽省建设行业标准《GRF薄壁空心管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楼(屋)盖技术规程》,2005年4月1日中国**准化协会批准颁发《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邱则有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其于2006年11月15日交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权合法有效,

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如该专利经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被部分宣告无效,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已生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内容予以确定。根据第69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案专利权在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9第二、第三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维持有效。据此,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原权利要求5包括四个技术方案,分别为:原权利要求5分别引用原权利要求1,2,3或4形成四个技术方案,作为前序部分的现有技术,与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构成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原权利要求6又分别引用原权利要求5,同时原权利要求7引用原权利要求6,从而形成四个分别独立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对应原权利要求5引述原权利要求1形成的技术方案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内容应表述为:1、一种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的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互相平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上述权利要求中,其权利要求1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余两个权项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对该专利确定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及与其等同的特征。因邱则有在诉讼中明确其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引述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述权利要求2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可以认定邱则有请求一并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该项要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依法应予准许,因此该专利上述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作为该专利在本案中的保护范围,并依此作为判断金寨县**工程公司侵权与否以及抗辩侵权指控能否成立的依据。根据邱则有的请求,本案纠纷中不涉及该专利其他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涉案专利其他权利要求的内容和本案无关,不再叙述,也不再和被控侵权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叙述。

该专利文件在其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本发明的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且该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该通长端间肋至少有两条以上。该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中没有具体表述和图解示意纵肋、端间肋以及通长端间肋的定义和位置。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即金寨县**工程公司施工建设的空心楼板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需将被控侵权楼板包含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对,看是否满足侵权的条件,并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上所述,邱则有对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或与其等同的特征,具体可描述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的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所述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互相平行。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公证时拍摄的照片、施工图纸等,金寨县**工程公司在承包建设金寨县财政局办公楼过程中,施工建设的大跨度楼板的特征可以表述为:钢筋绑扎为上下两层纵横交错网状,内置有硬质空腔薄壁管,薄壁管通过细钢筋和上下两层钢筋网绑扎固定。内置的硬质空腔薄壁管两头封堵、等长、平行摆放,两两平行的薄壁管之间有一定的空间,相邻两组的薄壁管端头之间有一定的空间,且端头对齐,端头之间的空间上下延长至楼板边缘。按如上方式摆放的薄壁管将楼板分割成若干个板块,形成若干条互相平行的端头间的空间。平行薄壁管之间的空间和薄壁管端头之间的空间作为混凝土现浇填实空间。将上述特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比,两者特征基本相同,即均为:在平行规整摆放的相邻两组薄壁管端头之空间上下或左右延长,该空间和平行摆放的相邻薄壁管横向之空间纵横相交,即构件间现浇砼纵肋与现浇砼端间肋相交。端间肋有两条以上,且互相平行。需要说明的是:邱则有对其在特征中陈述的现浇砼纵肋和现浇砼端间肋没有定义,在说明书和附图中也没有予以说明,根据庭审的情况,其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纵肋和端间肋,实际上即指平行摆放的相邻薄壁管横向之空间和平行规整摆放的相邻两组薄壁管端头间之空间,现浇混凝土后,即为混凝土所填充的填充物。金寨县**工程公司施工楼板中的有关肋的特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应特征完全一致。也即金寨县**工程公司施工的楼板和涉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相比完全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金寨县**工程公司提供的《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和《GRF薄壁空心管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楼(屋)盖技术规程》均是关于空心楼盖的技术标准,该两个标准施行的时间分别是2005年4月1日和2004年7月1日,该施行时间均迟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1999年11月22日,因此标准文件本身不能证明其施工建设的空心楼盖技术特征属于公知技术。由于金寨县**工程公司没有具体指出标准中什么特征和涉案专利特征相同,加之标准内容较多,表述的方式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尽一致,故不便概括标准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关系。即使标准中有关空心楼盖技术含有相同或等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金寨县**工程公司使用标准中涉及的专利技术也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标准中含有的技术内容可以无条件使用,因此使用标准中的技术本身不构成对涉案专利侵权指控的有效抗辩。

金寨县**工程公司作为使用公知技术抗辩所提供的两篇文章分别出版于1970年和1993年,该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1999年11月22日。两篇论文中的文字内容虽然没有具体地、有针对性地对附图中管件摆放的有关特征进行描述,但是两篇文章的题目明确是针对混凝土空心楼板或混凝土空心板,文章的内容标明空心板由钢筋网、薄壁管件和混凝土组合施工成就,管件摆放的方式应属论文所涉主要内容,在此类和建筑施工有关的论文中,平面图本身就是一种建筑语言,且本身清晰易懂,一目了然,便于阅读和理解,故即使论文没有文字内容对附图的特征进行描述,附图本身表明的特征应可作为论文所涉混凝土空心楼板所具有的特征。因此文章附图中所描述的关于空心楼板的技术特征可以作为金寨县**工程公司施工建造空心楼板技术特征是否公知的证据。

1970年出版的德国论文《四方形钢筋混凝土空心板试验、计算及测量》附图中,标示了有等长的管件平行规整摆放的四组块状结构,平行摆放的管件间有空隙,即纵肋,由于管件的直径较小,在一定的空间和跨度内,纵肋必然有多条。相邻两组的管件端头对齐,端头间有在一条直线上的通长空间,即端间肋,该端间肋有三条且平行,纵肋和端间肋在同一平面上垂直相交。将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施工建造楼板中关于管件摆放的特征和该文附图中标示的纵肋和端间肋相交的方式以及端间肋的数量等特征相比,两者表现为一致。

金寨县**工程公司作为使用公知技术抗辩提供的刊登在1993年出版的《建筑技术开发》上的论文《钢筋混凝土现浇大开间管芯楼板的研究》,该文涉及大开间钢筋混凝土纸芯管空心楼板技术,其从管芯性能、管芯楼板结构、管芯楼板施工工艺等方面对文中所涉管芯楼板进行论述研究,虽然文中没有论及构件间的纵肋、构件两端之间的端间肋以及端间肋通达两端、端间肋多条且平行的特征,但文中的附图可以看出平行摆放的芯管之间有空间间隔,该空间可以看作构件间的纵肋,由于管径较小,该纵肋必然是多条的,同时附图中至少有一条相邻管件之间通长的空间,该空间即端间肋,该端间肋和纵肋在同一平面上垂直相交。将金寨县**工程公司施工建造楼板中关于管件摆放的特征和该文附图中标示的纵肋和端间肋相交的特征相比,两者表现为一致。因此可以认定金寨县**工程公司施工建造的空心楼板的特征和分别出版于1970年和1993年书籍杂志中论文附图公开的混凝土空心(楼)板的特征相同,即金寨县**工程公司作为其使用公知技术抗辩侵权指控的理由成立。

综上,虽然金寨县**工程公司在施工建设金寨县财政局办公楼项目中施工建造空心楼板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预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其施工建设空心楼板的技术特征与分别发表于1970年和1993年两篇论文所表明的混凝土空心楼板所具有的技术特征相同,即金寨县**工程公司的行为属于使用现有公知技术,而使用现有公知技术是每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构成对包括邱则有在内的任何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该种使用构成对邱则有侵权指控的有效抗辩。故邱则有指控金寨县**工程公司在施工建设金寨县财政局办公楼项目中施工建造的空心楼板侵犯其“预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不成立,其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邱则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邱则有承担。

上诉人诉称

邱则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中,其请求依据有效权利要求中的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6再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再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确定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原审法院经过比对,认定被控侵权空心楼板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上述权利保护范围是正确的;但同时认定被控侵权空心楼板技术特征与公知技术相同是错误的。因为金寨县**工程公司以公知技术抗辩所提供的分别发表于1970年和1993年的两篇文章,均未披露“端间肋、通长端间肋、多条平行设置的通长端间肋”等技术特征,故金寨县**工程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金寨县**工程公司所提供的发表于1970的文章系域外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该公司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该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本。对此,其不同意质证并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仍予以认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金寨县**工程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被上诉人辩称

金寨县**工程公司二审庭审中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邱则有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庭审,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2008年7月25日,就国内外有关空心楼盖方面的技术知识及其发展状况、金寨县**工程公司施工建设的被控侵权空心楼板技术特征与其提供的分别发表于1970年和1993年的两篇文章披露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等问题,本案合议庭向本院聘请的专家咨询员进行了咨询。同年7月30日,专家咨询员就上述问题出具了书面咨询意见。

本院认为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二审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公知技术进行抗辩的理由是否成立;2、原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邱则有系涉案发明专利“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的权利人,其在诉讼中明确要求依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6再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5再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确定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原审法院通过比对,认定金寨县**工程公司施工建设的被控侵权空心楼板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上述权利保护范围。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金寨县**工程公司同时提出公知技术抗辩,认为其施工建设的被控侵权空心楼板的技术特征系公知技术,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为此,金寨县**工程公司提供了分别发表于1970年和1993年的两篇文章。

署名为钱英*、张**的文章《钢筋混凝土现浇大开间管芯楼板的研究》,虽发表于1993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但由于该文的文字内容未披露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中空心管件的摆放特征,其附图亦不甚清晰,同时附图中仅显示出一条端间肋。故该文所披露的钢筋混凝土空心板的相关技术特征与金寨县**工程公司施工建设的被控侵权空心楼板技术特征不相同。德国斯图加特大学工学博士HelmutAster的《四方形钢筋混凝土空心板试验、计算及测量》一文发表于1970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该文的标题直接标明了“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其文字内容虽未涉及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中空心管件的摆放特征,但其附图标注详尽、清晰,易于阅读和理解。上述附图披露了钢筋混凝土空心板的相关技术特征,即钢筋混凝土空心板系由钢筋网、空心管件和混凝土组合施工而成,其中,等长的空心管件呈平行规则摆放,平行摆放的管件间留有一定的空间(附图中将该空间明确表示为肋),即纵肋;相邻两组管件的端头对齐,端头间有在一条直线上的通长空间(附图中将该空间亦明确表示为肋),即端间肋;端间肋有三条且平行;纵肋和端间肋在同一平面上垂直相交。虽然该附图因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形状的不同,还披露了在四方形之外其他部位空心管件的摆放特征,但由于该部分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此不再赘述。将金寨县**工程公司施工建设的被控侵权空心楼板技术特征与上述文章中披露的钢筋混凝土空心板的相关技术特征相比,二者实质相同。因上述文章所披露的钢筋混凝土空心板的相关技术特征系每个民事主体均可依法共同享用的自由公知技术,故金寨县**工程公司使用该技术施工建设空心楼板并不侵犯涉案专利权。金寨县**工程公司以公知技术进行抗辩的理由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金寨县**工程公司用以公知技术抗辩而提交的证据:《四方形钢筋混凝土空心板试验、计算及测量》一文,虽系德国斯图加特大学工学博士HelmutAster所著,但该文却复印自同济**书馆,并加盖有同济**书馆的公章。该证据并非形成于域外,其形式符合《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金寨县**工程公司虽未在举证期限内同时提交该证据的中文译本,但庭审结束后已予补交,且原审法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及其中文译本进行了质证。对此,邱则有虽拒绝质证,但并不影响原审法院依法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证。因此,原审判决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综上,邱则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邱则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