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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世**有限公司与邱则有委托代理人:颜**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则有因与上诉人浙江精**有限公司(下称浙**公司)、被上诉人六安世**有限公司(下称六**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则有的委托代理人颜**、程**,上诉人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幸福,被上诉人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2002年5月29日、2002年10月5日和2003年5月12日,邱则有分别就“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技术、“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技术和“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2004年10月6日、2005年11月9日和2005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述申请分别授予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依次为ZL02122558.3、ZL02144145.6和ZL03118362.X。2007年4月、2007年9月和2007年3月,邱则有分别交纳了上述三项专利的专利年费。(二)涉案“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共有86项,其中,第26项至第53项为钢筋砼用空心管的技术方案,而第26项是该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他权项均为引述第26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因邱则有仅将该专利技术方案的第26、27、28、31项权利要求作为其指控浙**公司和六**公司侵权的保护范围,该院仅对上述四个权项进行陈述。该专利权利要求26为: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包括空心管体和管端封口板,管端封口板封闭空心管形成封闭空腔,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体有一条沿纵向的管壁胚体的两料浆胚边结合而成的胶结接合缝,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权利要求27为: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合缝为通长接合缝;权利要求28为: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管体胶结接合缝管外侧有纵向的张合式弹性筒合缝的条痕;权利要求31为: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钢筋砼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接合缝为形成管的胚体的纵向胚边有搭结物,搭结到另一边形成所述的接合缝。涉案“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共有26项,均为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的技术方案,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他均为引述独立权利要求或其他权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因邱则有仅将该专利技术方案的第1、4(引述权利要求1)、9(引述权利要求1)项权利要求作为其指控浙**公司和六**公司侵权的保护范围,该院仅对上述三个权项进行陈述,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包括管壁,其特征在于管壁内夹有一条或一条以上相间排列或交叉的薄条带,该薄条带是呈带宽小于带长并沿带长度方向伸展的带状物;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其特征在于管壁两端有堵头或加劲肋,或者一端为堵头一端为加劲肋;权利要求9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薄条带为金属带、有机带或纤维带。涉案“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共有28项,其中,第7项至第28项为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的技术方案,而第7项是该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其他均为引述独立权利要求或其他权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因邱则有仅将该专利技术方案的第7项和第8项权利要求作为其指控浙**公司和六**公司侵权的保护范围,该院仅对上述两个权项进行陈述,该专利权利要求7为: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包括管体、堵头,两堵头将管体两端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管至少一端堵头沉入管体空腔内形成管端盆腔,至少一个盆腔内设置有叠合层;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为沙浆或砼板。(三)2007年8月前后,安徽**限公司员工汪**和梁**去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建设工地推销其公司生产的GRC空心管时,发现该工地已经使用了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空心管管件产品,并认为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工程的开发方和承建方分别是六**公司和浙**公司,遂转告了专利权人邱则有。2007年9月7日,邱则有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六**公司和浙**公司发出《关于在投建工程中选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及楼盖技术避免侵犯专利权的函》,该函件称:贵单位投建(承建)的新皖西宾馆附属楼项目采用现浇空心楼盖新技术中涉及本人大量专利,为了避免贵单位使用侵权芯模而导致侵犯本人专利权,特函告贵单位,请选用获得本人授权的企业提供的现浇楼盖芯模构件。现阶段在空心楼盖技术和填充轻质材料现浇楼盖技术领域,凡未获得专利实施许可,使用水泥纤维薄壁管等填充材料芯模等均会构成对本人多达数十项发明专利权的侵犯。施工企业使用侵权芯模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工程开发企业购买侵权芯模给施工企业使用构成对芯模专利的侵权。专利号为ZL02122558.3的“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发明专利和专利号为ZL02144145.6的“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发明专利等均为本人获得授权的专利,包括但不止于上述专利,详见国家知识产权网站。贵单位如使用未获本人授权的侵权芯模(薄壁管)均会侵犯本人专利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贵单位切不可因为侵权芯模的一丝小利而造成损失。本人授权安徽**限公司在安**域实施薄壁管管状芯模专利,实施许可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9月10日,浙**公司收悉该函件。(四)2007年10月10日,邱则有委托黄*申请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对安**安市皖西路“六州首府”项目施工工地堆放和铺设的涉嫌侵犯涉案三项专利权的混凝土管材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为此制作(2007)皖六皋公证字第71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文部分载明:公证人员会同黄*和拍摄人袁*,于2007年10月10日上午来到位于六**皖西路“六州首府”项目施工现场,在黄*的带领及指认下,公证员及黄*对工地上混凝土管材的铺设及堆放现状进行了现场勘查,黄*从现场提取了管材样品共四根,由公证员封存后交黄*保管。拍摄人袁*对上述工作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摄像,共取得照片12张、光盘1张。公证人员制作了《保全证据工作记录》一份。公证书所附12张照片的内容是工地上大量摆放的空心管管件现场、正在铺设空心管件的施工现场以及公证人员用纸盒封存四根空心管件的工作现场。(五)在诉讼期间,根据邱则有的申请,该院到六**公司工程部办公室张*谷处,就案件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张*谷陈述,六**公司和浙**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六**公司是发包人,浙**公司是承包人。皖西宾馆工程的施工合同是2006年签订的,皖西宾馆的附属用房工程是2006年8月开工的,附属用房工程中的1-5楼楼盖需使用涉嫌侵权的空心管管件等。该院调查结束前从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工地上取走两根GRC预制空心管。(六)安徽六**展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浙**公司订立有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约定,工程名称为世纪广场新皖西宾馆,工程地点为六安市原皖西宾馆内,合同订立的时间为2005年12月3日等。该合同于2006年8月23日加盖了六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合同备案专用章。2007年8月28日,发包人安徽六**展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浙**公司就六安市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工程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从安徽省六安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得知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安徽六**展有限公司。安徽六**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9日依法成立。(七)2007年9月6日,浙**公司安徽分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合肥**有限公司订立一份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的产品名称为GRC预制薄壁管,型号为1000*200*5(单位mm)的数量16000根,单根价为19.5元,型号为1000*150*5(单位mm)的数量是根据需方的需要,单根价为14.5元。每根的运费为1元等。合同分别加盖有两公司的印章。2007年10月16日,浙**公司向王**支付30000元。浙**公司安徽分公司是2004年5月26日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浙**公司自愿承担浙**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的义务。(八)合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王**,经营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GRC预制薄壁管(水泥制品)生产、销售。2005年12月21日,安徽省建设厅向合肥**有限公司颁发有效期为两年的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载明合肥**有限公司的GRC预制薄壁管被列为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项目。王**于2005年8月22日申请,并于2006年10月25日获得“预制空心管”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31598.7。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邱则有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的“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发明专利、“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发明专利和“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于2007年4月、2007年9月和2007年3月分别交纳了上述三项专利的专利年费,该三项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一般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受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对于“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发明专利,邱则有仅将该专利的第26、27、28和31项权利要求作为其指控浙**公司和六**公司侵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发明专利,邱则有仅将该专利的第1、4(引述权利要求1)和9(引述权利要求1)项权利要求作为其指控侵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发明专利,邱则有仅将该专利的第7项和第8项权利要求作为其指控侵权的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准许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此时应当将从属权利要求和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所引用的所有在前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对请求保护的范围予以确定。据此,涉案三项专利权在本案中的保护范围依次可表述为:“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包括空心管体和管端封口板,管端封口板封闭空心管形成封闭空腔,其特征在于空心管体有一条沿纵向的管壁胚体的两料浆胚边接合而成的胶结接合缝,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接合缝为通长接合缝,管体胶结接合缝管外侧有纵向的张合式弹性筒合缝的条痕,接合缝为形成管的胚体的纵向胚边有搭结物,搭结到另一边形成所述的接合缝;“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包括管壁,其特征在于管壁内夹有一条或一条以上相间排列或交叉的薄条带,该薄条带是呈带宽小于带长并沿带长度方向伸展的带状物,管壁两端有堵头或加劲肋,或者一端为堵头一端为加劲肋,所述的薄条带为金属带、有机带或纤维带;“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包括管体、堵头,两堵头将管体两端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空心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管至少一端堵头沉入管体空腔内形成管端盆腔,至少一个盆腔内设置有叠合层,叠合层为沙浆或砼板。

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工程中使用被控侵权的两种GRC薄壁管,与涉案“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发明专利的对应特征相比,为: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的空心薄壁管、空心管体、管端有封口板(堵头)、管端有封口板封闭空心管形成封闭空腔、空心管体有一条沿纵向的管壁胚体的两料浆胚边接合而成的胶结接合缝、管端有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接合缝为通长、接合缝外侧有纵向筒合缝条痕、空心管接合缝部位的纵向胚边有水泥料浆和条带状纤维搭接物搭结两边。上述特征和该专利请求保护的特征完全相同,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上述被控侵权薄壁管与涉案“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发明专利的对应特征相比,为: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的空心薄壁管、空心管体、管壁内夹有多条交叉的薄条带、该薄条带是呈带宽小于带长并沿带长度方向伸展的带状物、管壁两端有堵头、薄条带为纤维带。上述特征和该专利请求保护的特征完全相同,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上述被控侵权薄壁管与涉案“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发明专利的对应特征相比,为:现浇钢筋砼填充用的空心薄壁管、空心管体、堵头(管*封口板)、两堵头将管体两端封堵形成封闭的空腔空心管、空心管有一端堵头沉入管体空腔内形成管*盆腔、有一个盆腔内设置叠合层、该叠合层为沙浆层。上述特征和该专利请求保护的特征完全相同,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即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工程中使用的两种GRC薄壁管,落入了涉案三项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庭审的情况,浙**公司对其承包建设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工程以及在承包建设时使用了被控侵权薄壁管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对浙**公司承包建设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工程并在承包建设时使用了薄壁管的事实可予认定。六**公司对邱则有诉称其为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工程的建设方不予认可,同时指出实际建设方是安徽六**展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安徽六**展有限公司与浙**公司签订的承包建设世纪广场新皖西宾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设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尽管邱则有对第一份合同提出异议、对第二份合同不予质证,但该质证观点本身无法否认该两份合同的真实和合法性,加上六安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保有的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设计图纸中注明的工程建设单位是安徽六**展有限公司,因此,可以认定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徽六**展有限公司,而不是六**公司。法院对六**公司的调查笔录、邱则有提供的两个证人的情况说明以及公证书等材料,不足以证明六**公司是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建设单位的客观事实。

对浙**公司在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中使用的两种落入涉案三项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薄壁管,可以认定是其分支机构安**公司通过2007年9月7日与合肥**有限公司订立的产品供货合同获得,该获得薄壁管的途径是合法的,但该合法途径,加上合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新产品推广证书、王**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等均不是其使用薄壁管而无条件抗辩他人侵权指控的有效证据,因为这些抗辩侵权指控的证据本身不能当然证明其获得的薄壁管为毫无权利瑕疵的产品。根据查明的事实,该产品确为落入涉案三项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尤其在其收到邱则有《关于在投建工程中选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及楼盖技术避免侵犯专利权的函》时的2007年9月10日,该时间仅为其和他人订立合同后的第三天,此时面对邱则有具有充分警示内容的函件,其有足够的时间对供货方提供的薄壁管和警示函中的相关专利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对函件中提及的两项涉案专利构成侵权,并在涉嫌侵权后对供货渠道作出必要的调整或依法作出回应,但其对邱则有的警示函件熟视无睹,并直至案件诉讼时仍在使用侵权产品进行施工。基于此节事实,可以认定浙**公司在施工建设世纪广场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工程中,使用了应该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薄壁管。此时,即使产品来源合法,其作为使用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浙**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了应当知道落入涉案三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未经权利人邱则有许可的专利产品薄壁管,即使产品来源合法,也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浙**公司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邱则有对自身损失和浙**公司获利均未提供证据,根据本案情况,酌定浙**公司赔偿邱则有经济损失20000元,对超过该部分的请求予以驳回。六**公司不是案件中使用侵权产品工程项目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的建设方和承包方,因此,邱则有要求六**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不成立,对邱则有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驳回。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工程中使用侵犯邱则有涉案三项发明专利权的建筑用薄壁管。二、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邱则有经济损失20000元。三、驳回邱则有对六**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邱则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邱则有承担3000元,浙**公司承担2800元。

上诉人诉称

邱则有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六**公司是被控侵权空心管的实际使用方,浙**公司是被控侵权空心管的直接使用方,两公司均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六**公司为了开脱责任,在庭后提供的安徽六**展有限公司与浙**公司签订的承包建设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系庭后补签的虚假证据。原判据此认定六**公司与本案无关,显属错误。(二)原判酌定的20000元损失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反而助长了侵权行为。(三)对于六**公司在庭后提交的证据,其不同意质证,但原审法院仍强行予以认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的第二、三、四项,改判六**公司停止侵犯涉案三项专利权的行为;并与浙**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浙**公司二审庭审中答辩称:关于六**公司在庭后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已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依法予以认定。原判据此驳回邱则有对六**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邱则有认为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邱则有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六**公司书面答辩称:为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于庭后向安徽六**展有限公司调取了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建设合同,并向原审法院提交。对此,原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因该证据对邱则有不利,邱则有拒绝质证。但该证据能与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相印证,证明其与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故原判驳回邱则有对其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浙**公司亦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建设中使用的GRC预制薄壁管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且已尽到善意的注意义务。原判仍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邱则有的经济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径行改判。

邱则有二审庭审中答辩称:浙**公司关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浙**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公司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浙**公司的上诉意见。

二审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庭审,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二审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并经各方当事人认可,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浙**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邱则有的涉案三项专利权;2、六安世纪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3、如侵权成立,侵权责任及损失赔偿额应如何确定;4、原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邱则有系涉案三项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在诉讼中明确要求依据“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发明专利的第26、27、28、31项权利要求来确定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依据“一种砼填充用薄壁管”发明专利的第1、4、9项权利要求来确定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依据“一种砼填充用空心管”发明专利的第7项和第8项权利要求来确定该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原审法院通过将浙**公司在承包建设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工程中使用的被控侵权薄壁管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分别与涉案三项发明专利所对应的技术特征一一比对,认定浙**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薄壁管技术特征分别落入了涉案三项发明专利的上述权利保护范围。对此,浙**公司虽不予认同,但却未能指出其使用的被控侵权薄壁管技术特征与涉案三项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何差异之处,故对于原审法院的上述比对结果,本院予以确认。浙**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在承包建设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项目工程中使用了侵权薄壁管,该行为侵犯了邱则有的涉案三项专利权。为抗辩侵权,浙**公司提出其使用的侵权薄壁管系通过合法途径从合肥**有限公司获得;并审查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新产品推广证书等资料,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但浙**公司在收到邱则有《关于在投建工程中选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及楼盖技术避免侵犯专利权的函》后,对该警示函件的内容不闻不问,并直至案件诉讼时仍在使用侵权产品进行施工的事实,表明其使用了应该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侵权薄壁管。按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形下,即便产品来源合法,其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判判令浙**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并无不当。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在邱则有对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浙**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相关因素,酌定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亦无不当。

关于六**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问题。一审诉讼中,六**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安徽六**展有限公司与浙**公司就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证据表明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工程的建设单位、发包人为安徽六**展有限公司,而非六**公司。且该事实亦得到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工程的设计单位六安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存有的设计图纸的印证。对此,邱则有虽提出异议,认为该合同系庭后补签的虚假证据,但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另,原审法院对六**公司工程部办公室张**的调查笔录、邱则有提供的两个证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所表明的事实虽与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左,但该调查笔录、证人的情况说明均系证人证言性质,显然不能对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证明力。故六**公司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关于原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虽然新皖西宾馆附属用房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系六**公司在庭后提交,但由于该证据是对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新皖西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如不审理该证据将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故原审法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对此,邱则有虽拒绝质证,但并不影响原审法院依法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证。因此,原审判决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综上,邱则有、浙**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邱则有负担2900元,浙江精**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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