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罗*高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韩**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鞍**有限公司与黄**一案审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海**有限公司与安徽丰**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重庆宗**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与浙江春**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