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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罗*高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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