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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浙江*限公司为与被告叶*、永康*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2月21日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胡*、浙江*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浙江*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永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计1162元,由原告胡*、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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