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潘*、义乌市*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限公司的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限公司的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08年3月31日
地点:民三庭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