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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有限公司与安徽丰**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国能*有限公司(下称辽宁*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化干燥*限公司(下称青*公司)、原审被告安徽丰*有限公司(下称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公司委托代理人房荣兴、王*,青*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丰*公司委托代理人索铁、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公司以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辽宁*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上诉*精*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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