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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与浙江春**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进成与被告浙江春*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进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进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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