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绛县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3)绛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运城市绛县开*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绛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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