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邓*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3)离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月2日立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给付申请人刘*打桩工程款2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60元。于2014年9月29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邓*给付申请人刘*打桩工程款2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6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2015年5月27日被执行人邓*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离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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