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刘*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交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元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元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存款、无汽车等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元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交城县拘留所拘停字(2015)025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以被执行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为由不予拘留。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拱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0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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