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中伏、张*等八人诉被告刘*(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现因证据不足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高中伏、张*等八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高中伏、张*、张*、张*、王*、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高中伏、张*、张*、张*、王*、王*、王*八人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于**、葛**等与马友树、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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