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了董国文诉*有限公司、内蒙古*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所在地在江西省南昌县,但本案另一被告在内蒙古西乌旗,原告先向另一被告所在地西乌*院起诉,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江西中*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