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巍诉被告金*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巍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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