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2015)凌*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83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尚未执行。因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凌*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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