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阜新**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陶守利诉被执行人阜新*限公司追索工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第三部分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陶*发现被执行*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及阜*河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5)阜清劳人调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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