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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调兵山XXX**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劳动报酬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XXX*责**司诉被告赵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调兵山XXX*责**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调兵山XXX*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调兵山XXX*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退回5元,余下5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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