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XXX*责**司诉被告赵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调兵山XXX*责**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调兵山XXX*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调兵山XXX*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退回5元,余下5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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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阳与阜新**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刁**与阜新**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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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诉鲍某某劳动报酬纠纷的裁定书
李娟诉葫芦岛**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