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有**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绿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