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吉林市**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永*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字(2014)第2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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