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永*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字(2014)第2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徐**与陈**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长春新**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赵**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贾**、杨**与杨**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长春**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侯广州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付*与吉林徳**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吉林徳**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卢**与源达**公司、王**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王**、王**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