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源达**公司、王**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卢*申请源达*公司、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钢民初字第74号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通化市源达*公司、王*应支付申请人卢*案款2958.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958.0元未执行,现因被通化市执行人源达*公司、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