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等14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红利煤矿一井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江执字第10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