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侯广州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侯广州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江*一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29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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