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贾*、杨*诉被告杨*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三原告决定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徐**与陈**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长春新**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X**公司诉鲍某某劳动报酬纠纷的裁定书
李娟诉葫芦岛**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诉葫芦岛**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赵**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吉林市**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吉林市**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付*与吉林徳**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吉林徳**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