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司诉被告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调兵山*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调兵山*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调兵山*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退回5元,余下5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