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杨*诉葫芦岛*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葫芦岛*责任公司应给付执行款238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葫芦岛*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绥执字第003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李**等九人与大石桥市久*矿产品经销处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安*与阜新**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佟阳与阜新**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刁**与阜新**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陶**与阜新**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与陈**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长春新**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艳诉葫芦岛**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诉葫芦岛**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