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娟诉葫芦岛**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娟诉葫芦岛*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葫芦岛*责任公司应给付执行款506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葫芦岛*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绥执字第003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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