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长春*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长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陶**与阜新**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调兵山市**限责任公司诉于某某劳动报酬一案裁定书
原告调兵山XXX**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劳动报酬一案裁定书
X**公司诉张某某的劳动争议裁定书
X**公司诉鲍某某劳动报酬纠纷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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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长春新**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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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贾**、杨**与杨**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范**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