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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长春**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长春*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长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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