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万初字第70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工厂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诉称每月给付工资3000.00元。从2013年1月开始,将其工资调到3500.00元。但从上诉人提供的工资表看出上诉人每月实际领取工资均为3000元。现上诉人主张每月3500.00元的工资无证据证明。另外,上诉人主张尚欠2014年11-12月的2个月的工资7000元,因其上诉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