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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赫**、罗*、柳士财诉被告牛**、宋玉合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赫*、罗*、柳士财诉被告牛*、宋*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7月3日至11月27日,原告张*、赫*、罗*、柳*在海城市后英三江源工地为被告牛*、宋*打工,从事建筑力工。工程结束后,二被告欠原告张*、赫*工资7288元、欠原告罗*4335元、欠原告柳*工资623元,四原告多欠索要,被告均未给付,故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及有效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赫*、罗*、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返还原告张*、赫*、罗*、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鞍山*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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