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鲍*的银行存款22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