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鲍**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鲍*的银行存款22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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