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被告郭*、被告江*有限公司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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