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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与被申请人罗**、尤溪县**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罗*、尤溪县*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罗*、尤溪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4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罗*、尤溪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47000元。

申请人罗*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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