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因与被申请人罗*、尤溪县*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罗*、尤溪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47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罗*、尤溪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47000元。
申请人罗*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