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劳动报酬纠纷(2014)安*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要求被执行人陈*给付人民币4435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中,暂査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