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德精密铸造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1194元,被执行人履行1194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5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华德精密铸造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刘*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黄岛区阳光海岸水疗公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贺**与黄岛区阳光海岸水疗公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黄岛区阳光海岸水疗公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段**与黄岛区阳光海岸水疗公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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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青岛茶山**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中国人民**司沂源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侯**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