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青岛**铸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德精密铸造厂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1194元,被执行人履行1194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5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华德精密铸造厂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