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青岛双和机*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645元,由被执行人履行6345元,余款13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23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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