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刘*与青岛茶山**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中国人民**司沂源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侯**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仲崇法与烟台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宋**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