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青*乐部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4490.19元,被执行人履行25290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17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467元由被执行人青*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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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黄岛区阳光海岸水疗公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段**与黄岛区阳光海岸水疗公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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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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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侯**与青岛**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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