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徐*与丛伟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烟牟高*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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