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执字第105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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