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执字第105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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