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诉被告王**、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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