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山东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山东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以本院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康**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康**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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