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安劳人仲案字(2015)第234号裁定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劳人仲案字(2015)第234号裁定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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