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郭**与高密市**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高劳人仲案字第I-14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刘**与潍坊硕**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李**与潍坊硕**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赵**与潍坊硕**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吴**与高密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褚**、魏**与高密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与高密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付**与高密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高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