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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曲*、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强诉被告曲*、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的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曲*委托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被告曲*和许**系夫妻关系。原告受二被告雇佣为其工作,2013年底受伤后,原告回家休养,但之前二被告欠付原告25000元劳务费一直未付。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劳动费2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不欠原告劳务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开办铆焊厂(造船),2009年至2013年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铆工工作,直至原告干活期间手指受伤。原告为证实被告欠其25000元工资的主张,提交了2014年初原、被告谈话录音光盘一份。被告对此有异议,称录音与欠工资不是一回事,录音是探讨原告受伤问题。在该录音中原告问被告“你欠我25000元,你什么时候给我”,被告回答“肯定给你……”。对此被告的解释是“如果原告不和我打工伤官司我欠他25000元工资可以给他,他既然起诉我要求工伤赔偿所以这25000元我就不管了。”被告还主张原告给被告损坏船件价值70000元,对此原告主张与本案无关,被告也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录音光盘一份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二被告处工作,二被告欠其劳动报酬25000元,有原、被告之间谈话录音为证,被告也承认“如果原告不和我打工伤官司我欠他25000元工资可以给他,他既然起诉我要求工伤赔偿所以这25000元我就不管了。”故二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25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以原告向其主张工伤赔偿为由不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曲*、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王**劳动报酬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二被告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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