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朱**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双方已履行完毕。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牟**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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